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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财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697-1号申请人日照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董家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明,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孙全先,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2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日照胜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房产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丽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彦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