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罗明与韩新明、王铁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罗明,韩新明,王铁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胡罗明,男,1951年10月1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韩新明,男,1954年12月16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王铁凡,男,1970年9月21日生萍乡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胡罗明申请韩新明、王铁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萍民一终字第304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铁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而对韩新明应履行义务部分,本院自2015年9月起已请工商银行新街支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韩新明的工资1500元/月。现因履行时间较长,不能在法定时间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法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自禹审判员 邬 红 萍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