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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罗明与韩新明、王铁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罗明,韩新明,王铁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胡罗明,男,1951年10月1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韩新明,男,1954年12月16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王铁凡,男,1970年9月21日生萍乡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胡罗明申请韩新明、王铁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萍民一终字第304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铁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而对韩新明应履行义务部分,本院自2015年9月起已请工商银行新街支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韩新明的工资1500元/月。现因履行时间较长,不能在法定时间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法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自禹审判员 邬 红 萍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