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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洪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洪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6302号原告:严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苹,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某某,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甲,女,系洪某某女儿,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继承人严某甲的存款32396.13元为严某甲遗产,并由严某某继承该遗产。事实和理由:严某甲系严某某的父亲,严某某的母亲林某某与严某甲结婚后仅生育一女儿严某某,2002年10月17日,林某某与严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严某某由林某某抚养等,离婚后,严某某随林某某生活并一起到龙海市皈依佛门,极少与外界联系。严某甲离婚后未再婚、未再育也未抱养孩子。2012年3月12日,严某甲办理活期存折一本,用于工资收入及日常生活开支,截止2015年12月21日止,该存折内存款金额32396.13元。严某甲的父亲严某丙与严某甲的母亲林某乙生育了三个儿子,大儿子严某甲(2013年6月去世),二儿子洪某某自小送养他人,三儿子严某乙(2012年12月10日去世),严某乙生前未婚未育也未收养子女。严某甲的父亲严某丙早年去世,2014年9月严某甲的母亲林某乙去世。严某甲生前将其存折交给洪某某,严某甲去世时,严某某并不知情,严某甲的后事也是由政府办理的,之后,洪某某将该存折交给严某某,但未告知取款密码。严某某认为,该存折内的存款32396.13元系严某甲的遗产,现其是严某甲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该遗产存款应由其继承。洪某某承认严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但需要澄清部分事实:严某甲去世后,其常去照顾母亲林某乙的生活,2014年9月林某乙去世后,其在打扫房间时偶然发现该存折,并主动交给严某某,其也不知道取款密码。其自出生2个月就被送养他人,一直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根本没有争夺遗产的意愿。严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⒈(2002)漳民��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记载(摘要):严某甲与林某某198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29日婚生一女严某某。后林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与严某甲离婚,2002年10月17日,案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林某某与严某甲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严某某由林某某抚养,严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元至严某某十八周岁止等内容。⒉2016年6月13日,漳州市芗城区西桥街道钟芬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记载:原我社区居民严某甲和林某某是夫妻,于2002年10月17日离婚。严某甲离婚后无再婚。其父母已故,严某甲生前育有一女严某某,无收养,抱养子女。2016年6月27日,该居委会再出具证明,记载:原我社区居民林某乙配偶严某丙早年亡故。林某乙于2014年9月去世。林某乙与严某丙生前生有三子,大儿子严某甲于2013年6月死亡,二儿子洪某某自小送养他人,三儿子严某乙于2012年12月10日去世。严某乙生前未婚,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⒊严某某皈依证,记载严某某皈依寺院林前岩灵山寺,发证时间2007年4月6日。⒋2014年7月26日闽南日报刊登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发布认尸启事,记载(摘要):2013年6月4日,芗城警方在江景花园发现严某甲死在自家中。严某甲,男,62岁,离异多年,与80多岁的母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住一起,死亡原因系疾病死亡。尸体至今无人来处理。从本启事发布之日起10天内,请家属或相关人员到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医室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⒌2016年5月20日漳州市殡仪馆火化证明及漳州市公安局西桥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记载严某甲遗体于2014年9月28日在漳州市殡仪馆火化,于2016年5月20日注销户口。⒍严某甲名下兴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记载约每月13日存入款项,截止2013年6月13日���存款余额16953.61元,21日结息13.88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存款余额16967.49元。截止2015年12月21日,存款余额32396.13元。诉讼期间,⒈本院依法向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调查严某甲养老金发放情况,该中心退管科向本院出具证明,记载:兹证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严某甲,2013年7月至12月我中心发放养老金共8571.78元;2014年1月至4月我中心发放养老金共6581.52元,两笔合计15153.3元。因2014年1月至4月未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我中心根据文件规定,于2014年5月停止发放严某甲养老金。⒉本院依法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调查严某甲死亡时间,该局物证鉴定室向本院提供办案记录,其中记载(摘要):2013年6月4日17时许,在江景14-708室发现严某甲死在家中,鉴定结论为病死,对具体死亡时间未作出鉴定。⒊本院依法向漳州市公安局西桥派出所调查严某甲亲属关系,该所向本院出具证明,记载(摘要):经公安系统查询,本辖区居民严某甲,男,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9,与严某某,女,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市,二人系父女关系。⒋本院依法向严某甲退休前工作单位漳州市八宝印泥厂调查,该厂向本院提供严某甲人事档案,其中1975年10月24日《招收(正常死亡)职工的子女呈批表》记载(摘要):严某甲父亲岩某丙1975年6月16日因患肺病死亡,记载岩某甲家庭成员为林某乙(母),顾某(祖母),岩某乙(弟)。1978年6月27日严某甲《职工定级登记表》记载(摘要):林某乙(母亲),严某丁(伯伯),严某乙(小弟),严某甲(哥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6年11月26日,严某甲与林某某登记结婚,1988年4月29日,严某甲与林某某婚生一女严某某,2002年10月17日,严某甲与林某某调解离婚。2013年6月4日,���某甲去世,截止2013年6月21日,严某甲名下储蓄存折存款余额16967.49元,截止2015年12月21日,存款余额32396.13元。严某甲父亲严某丙(岩某某,闽南语译音,本院注)1975年6月病故,严某甲母亲林某乙(林某乙)于2014年9月去世。林某乙(林某乙)与严某丙生前生有三子,大儿子即严某甲,二儿子即被告洪某某自其出生2个月即送养他人,未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三儿子严某乙于2012年12月10日去世,严某乙生前未婚,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本院认为,洪某某承认严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严某甲名下储蓄存折存款系其个人收入,应当认定为其遗产,自其2013年6月4日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应由严某甲母亲林某乙(林某乙)与严某甲女儿严某某继承,林某乙与严某某应各继得该存款的一半,因林某乙(林招)与严���某均未对遗产作出处理,2014年9月林某乙(林招)去世,林某乙(林招)自严某甲可继得的遗产存款应认定为林某乙遗产,洪某某自小送养他人,未与亲生父母发生抚养关系,不具有继承权,林某乙的儿子严某甲与严某乙均先于林某乙(林某乙)死亡,林某乙(林某乙)遗产应由严某甲与严某乙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严某乙无晚辈直系血亲,因此林某乙(林招)该部分遗产均由严某某继得。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其于严某甲死亡后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仍继续向严某甲发放养老金15153.3元,但其未向本院申请参与诉讼或主张权利,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严某某请求继承严某甲的遗产存款32396.1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下:严某甲名下储蓄存折存款32396.13元由原告严某某继得。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