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熊万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236号原告: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自平,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修华,该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熊万灯。被告:熊万灯,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淙城后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原告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熊万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由原告四川德欣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全人民陪审员 严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明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