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吉华与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华。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1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群审 判 员 苏致礼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