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贺小兵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小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8号罪犯贺小兵,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宣判后,2014年6月2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贺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贺小兵于2013年5月17日晚,与被告人王前进等吃饭喝酒时,王前进得知其儿子同学被靳某甲等人殴打,王前进、贺小兵等遂驱车追赶靳某甲等人,在沁阳市王曲乡广利作村口的公路上追上受害人靳某乙,对靳某乙进行殴打。期间,贺小兵用剪刀将靳某乙腰部捅伤。经鉴定,靳某乙受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与靳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谅解。该系主犯。罪犯贺小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贺小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贺小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小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