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行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凤春与灌云县农村卫生协会、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春,灌云县农村卫生协会,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行终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农村卫生协会,住所地在灌云县县城西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协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灌云县县城西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灌云县县城西苑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山,该局局长。上诉人王凤春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农村卫生协会、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灌云卫计委)、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灌云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灌云人社局在王凤春《灌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审核表》中,载明审核意见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同意从1996年10月起缴纳养老保险。并于2013年5月28日为王凤春核发退休养老证,载明王凤春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为1996年10月,退休时间为2011年9月。王凤春于2013年7月领取该退休养老证。原审法院认为,灌云人社局于2013年5月对王凤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013年5月28日向王凤春核发退休养老证,该行为发生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王凤春于2013年7月领取退休养老证,知道灌云人社局行政行为的内容,王凤春应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16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其起诉应予驳回。王凤春放弃要求被告灌云卫计委承担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予以准许。王凤春要求灌云县农村卫生协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凤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王凤春已预交)。上诉人王凤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5年11月才知晓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本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5年期间计算时效;上诉人于1976年参加工作,并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符合从社会养老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为上诉人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是以农村社会养老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金,而到2011年停止发放,2013年5月才为上诉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灌云人社局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的专项资金退回灌云县农村卫生协会,侵犯上诉人权利;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被上诉人是从1996年10月起算上诉人工作时间,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被上诉人并未为上诉人依法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造成上诉人至今没有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请求判定上诉人同时享有职工养老和社会养老,若不能同时享有,应判定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上诉人应享有的退休待遇,并予以发放,并补发没有达到标准的部分;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灌云县人社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上诉人未在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被上诉人依法允许上诉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为上诉人办理退休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经审查,本院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实与原审裁定相同,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王凤春于2013年7月领取灌云人社局发放的退休养老证,退休养老证上载明王凤春参加工作时间是1996年10月,王凤春收到该证件,就应当知道灌云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5年起诉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灌云人社局在核发退休养老证时并未告知上诉人诉权,王凤春应于2013年7月后2年内起诉,现王凤春于2016年2月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关于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善娟审判员 宋建霞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