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小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兰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855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兰,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泰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现住桐乡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兰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兰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兰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共计120粒,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抽样记录、检验报告、假药认定书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小兰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小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作了供述,无实质性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兰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91号经营桐乡市梧桐喜乐副食品超���。2016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李小兰通过一上门兜售性药的男子购买了“强效金伟哥”、“速硬100持久胶囊”等药品,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放于其超市内销售。2016年3月3日下午,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当场扣押“强效金伟哥”30粒、“速硬100持久胶囊”90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移交通知书,证实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强效金伟哥”、“速硬100持久胶囊”均无药品批准文号,该超市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等情况;2、药品监督抽样记录、检验报告、假药认定书,证实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被查扣的药品抽样送检,经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扣的“强效金伟哥”、“速硬100持久胶囊”均应按假药论处;3、工商登记材料,证实“桐乡市梧桐喜乐福食品超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人李小兰,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杂品、乳制品等零售;4、被告人李小兰的供述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销售假药共计120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李小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强效金伟哥”30粒、“速硬100持久胶囊”90粒,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卫红人民陪审员 莫丽芬人民陪审员 姚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峰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