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3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瑞合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瑞合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169号之一原告: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岭区。组织机构代码:569820310。法定代表人:刘云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瑞合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508号福铁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李东卫。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瑞合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金岭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郅守峰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童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