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拥军,张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拥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张少华,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拥军与被执行人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少华名下登记有奥迪牌小汽车一辆、桑塔纳2000型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两辆车辆进行查封,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少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