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漆家九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家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家九,男,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家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家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漆家九在外吃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英县郪江北路向郪江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英县蓬莱镇金龙电器门口路口左转弯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搭乘黄某某电动三轮车的胡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漆家九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漆家九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漆家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信息、驾驶证、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病情证明书、不进行轻重伤鉴定申请、谅解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漆家九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醉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家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家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漆家九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漆家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家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毅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三)……;(四)……;(五)……;(六)……;(七)……;(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