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文婷与被告杨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婷,杨子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335号原告:郝文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胜利村*组。被告:杨子敬,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劳动村*组。原告郝文婷与被告杨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郝文婷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文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郝文婷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