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工程承包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日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87号承揽了由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上述地点的钢筋工程劳务,2015年3月何某某与张某某口头约定由张某某带领张某甲、卢某某、刘某某等9人进场施工,钢筋部分完工后由何某���向上述农民工支付人工费。2015年5月末钢筋工程完工,8月18日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何某某支付全部工程款,何某某将该工程款投资其他项目,尚欠张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刘某某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65000元未支付(其中拖欠钢筋组组长张某某工资约为人民币15000元)。2015年8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向何某某下达《责令书》,责令何某某于3日内支付农民工人工资。何某某在责令支付期满后仍未支付。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何某某已向张某某等9名工人结清上述拖欠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责令书(大东劳监字【2015】第34号)、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大东劳监字2015第【24】号、沈阳市大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呈请涉嫌犯罪移交报告书、情况说明、关于何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充情况、大东区建筑领域农民工投诉登记表、欠薪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欠条、还款计划、协议书、结算单、招商银行转帐汇款电子回单、收据、委托书、保证书、情况说明等;证人崔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他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何某某曾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罪并罚;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在公诉前全额退赃,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大东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曲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