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应煌与李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应煌,李彭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983号原告:康应煌,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彭德,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康应煌与被告李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康应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应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