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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应煌与李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应煌,李彭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983号原告:康应煌,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彭德,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康应煌与被告李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康应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应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