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郭浩与徐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徐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616号原告郭浩,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振杰,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浩诉被告徐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振杰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浩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