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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郭浩与徐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徐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616号原告郭浩,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振杰,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浩诉被告徐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振杰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浩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