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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661号原告钟某,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书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运常审 判 员  罗荣标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