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尔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尔忠。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尔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尔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被告人许尔忠将本村民兵训练时打靶剩余的五六式军用步枪子弹18发及从本村湾子砖厂(平沟砖厂)索要的33枚专门用于炸土的雷管(其中,电雷管20枚,火雷管13枚)一直藏匿于家中。于2016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涉案雷管均能正常引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尔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许尔忠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许尔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现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许尔忠家中查获凉州区黄羊镇平沟村1987年民兵训练时打靶剩余的五六式军用步枪��弹18发及1992年被告人从该村湾子砖厂(平沟砖厂)索要专门用于炸土的雷管33枚(其中,电雷管20枚,火雷管13枚)。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在被告人家中扣押的雷管均能正常引爆。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黄羊镇平沟村四组许尔忠家,东临平沟村四组耕地,南邻平沟村四组耕地,西邻平沟村四组荒地,北侧为程维宝家。中心现场内西侧为木制柜子,柜子内北侧为上中下三层储物格,在第三层发现一纸质盒子,盒子里面发现18发子弹、13枚火雷管和20枚电雷管。3、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许尔忠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平沟村四组家后院彩钢棚底下的木质立柜内提取一个纸质盒子(印有“闹钟”及“宁海钟厂”字样),盒内提取黄褐色子弹18发,土黄色圆柱形火雷管13枚,土黄色圆柱形电雷管20枚。其中10枚电雷管及13枚火雷管盛放在一个纸盒内(标有“工业八号纸火雷管”)。上述18发子弹、33枚雷管和2个纸盒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统一组织销毁。被告人许尔忠对扣押物品进行了指认。4、鉴定文书证实:2016年2月25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疑似子弹其弹壳形式、全弹长、直径、弹底直径、弹壳长等数据均符合制式步枪弹的标准,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送检的疑似子弹为五六式7.62毫米步枪弹。5、侦查实验及销毁笔录证实��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对涉案33枚雷管进行侦查实验,涉案雷管均能正常引爆。侦查实验结束后,雷管已被公安机关销毁。6、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他在帮许尔忠搬家时发现,许尔忠家的柜子里放着一个盛子弹和电雷管的纸盒子。后来他就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此事。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1987年他们村民兵训练时,他帮忙招待乡上来的干部,训练结束后村委会主任韩保龙向保管子弹的干部要了些剩余的子弹,因当时韩保龙喝酒了,他就让文书许尔忠拿上了。1991年至1993年,他与许尔忠在黄羊镇湾子砖厂打工时,许尔忠是砖厂的保管员,他联系购买了专用于炸土的雷管五十多枚,当时只用掉了十五、六枚,剩余的雷管由许尔忠保管着哩,后来他也不到砖厂打工了,剩余的雷管到哪里了他也不知道。8、被告人许尔忠���供述和辩解证实:1994年6月份,他当时是平沟村的文书,原来的二坝乡组织民兵打靶时,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韩保龙(已故)把剩下的18发子弹交给他保管,他就把子弹放到家里了,一直放到现在。1992年至1994年之间,他在湾子砖厂(平沟砖厂)干活时,砖厂里有专用炸土的雷管,他当时问砖厂干活的人要了些雷管。雷管和子弹他一直在家放着,后被查获。当时他一次性要了33枚雷管,要上也没啥用,就想过年当鞭炮放。子弹一共18发,就是民兵训练时剩余的步枪子弹,子弹是黑黄色的,底部刻有数字911和73。雷管33枚,其中电雷管20枚,火雷管13枚。火雷管是土黄色的,就是一个纸筒,没有编号。电雷管也是土黄的,也是一个纸筒,不过上面有两根细电线,比火雷管粗些长些,也没有编号。他一直把子弹和雷管放在一个纸盒内,纸盒在他家老院子西面书房里的一个木制��柜内放着。2016年元月搬房子时,他把这个木质柜子也拉到新房子后院的彩钢棚底下。他家的老院子在平沟村四组的老居民点,是坐西往东的土坯房子,老院子东侧是杨某甲,北侧是高某某,南面是徐某乙家。居住点一共36户人家,是集中连片建的。他的新院子是坐南往北的砖混结构的房子,是2015年5月修建的,前面是通村道路,左面是杨某某的宅基地没有修建,右面是一条水沟、后面是耕地。8、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尔忠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各证据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尔忠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尔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尔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会德人民陪审员 宁玉桂人民陪审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