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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参丹与曹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参丹,曹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861号原告参丹,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曹德宝,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参丹与被告曹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告曹德宝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德宝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