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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雪衡与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衡,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9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衡。委托代理人:于元正,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熙。委托代理人:马晶菁。上诉人张雪衡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澜门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晨光(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依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雪衡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紫澜门酒店向我支付赔偿金35,800元;2、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紫澜门酒店向我支付赔偿金7,160元紫澜门酒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雪衡原审诉称:张雪衡于2013年11月12日入职紫澜门酒店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工作岗位是保安。月薪3,580元。2015年9月13日,单位发生了一起失窃案件,紫澜门酒店声称丢失了价值100万元的电缆。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没有破案。但是紫澜门酒店把张雪衡及另外一些员工(共计十几个人)当成了嫌疑人进行审查。将其认为的这些嫌疑人非法拘禁了24个小时。2015年9月17日,紫澜门酒店通知张雪衡变更工作岗位,让张雪衡到太原街兴隆百货工作。紫澜门酒店还对张雪衡说过两天能查出来犯罪嫌疑人,查出来之后再回到紫澜门酒店处上班。张雪衡拒绝紫澜门酒店的安排,不去那个地方。紫澜门酒店就说张雪衡旷工,继而以旷工为理由宣布解除劳动关系。张雪衡去照常上班,紫澜门酒店派人堵住公司大门口不准张雪衡进入。张雪衡认为,紫澜门酒店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一是侮辱了张雪衡的人格。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为张雪衡有盗窃的嫌疑。对张雪衡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二是严重违法。认为张雪衡有盗窃的嫌疑就调动张雪衡的工作岗位,然后又以张雪衡拒绝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非法行为。到目前为止,紫澜门酒店不再给张雪衡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不再给张雪衡开工资。紫澜门酒店解除与张雪衡的劳动关系却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致使张雪衡不能重新找工作,因此在张雪衡重新找到这个工作之前损失的工资收入应由紫澜门酒店赔偿。诉讼请求:1、判决紫澜门酒店给付赔偿金35,800元;2、判决紫澜门酒店给付年假工资999.07元;3、判决紫澜门酒店赔偿经济损失7,160元;4、给付加班费52,041.6元;5、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6、由紫澜门酒店承担诉讼费。张雪衡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紫澜门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紫澜门酒店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损失14,320元;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雪衡于2013年11月12日入职紫澜门酒店处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工资为1,300元。2015年9月17日起因张雪衡所在工作场所发生刑事盗窃案件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封锁施工现场,紫澜门酒店将张雪衡调动至同一商业集团下属的太原街兴隆一百工作,张雪衡拒绝,自此未再到岗工作。2015年10月22日紫澜门酒店以张雪衡旷工为由与张雪衡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紫澜门酒店于庭审中自认张雪衡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2天。根据紫澜门酒店提供的有张雪衡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显示,紫澜门酒店已向张雪衡支付2015年9月工资总计1,836元。再查明,张雪衡于2015年10月15日以紫澜门酒店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补缴2015年10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对未休年假进行经济补偿(2天)。该委于当日以张雪衡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为由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5]6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雪衡不服,诉至原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张雪衡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按时出勤、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13日张雪衡工作场所被盗后紫澜门酒店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涉案现场进行封锁并安排张雪衡去同一集团下属其他企业工作,张雪衡拒绝,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即不再到岗工作,张雪衡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紫澜门酒店以张雪衡旷工为由解除与张雪衡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张雪衡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雪衡主张的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雪衡、紫澜门酒店所签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张雪衡月工资标准为1,300元,而根据张雪衡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显示,紫澜门酒店已向张雪衡支付2015年9月工资总计1,836元。2015年9月17日后张雪衡未向紫澜门酒店提供过任何劳动,2015年10月22日紫澜门酒店以张雪衡旷工为由解除与张雪衡的劳动关系,故张雪衡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雪衡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张雪衡、紫澜门酒店一致确认张雪衡2015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2天,故紫澜门酒店应向张雪衡支付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9.08元(1,300元÷21.75×2天×200%)关于张雪衡主张要求紫澜门酒店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张雪衡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张雪衡主张要求紫澜门酒店补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侵犯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因此,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故张雪衡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雪衡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9.0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2015年9月13日张雪衡工作场所被盗后,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涉案现场进行封锁并安排张雪衡去同一集团下属其他企业工作,张雪衡拒绝,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即不再到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按时出勤、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张雪衡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虽然其主张该工作调整不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紫澜门酒店不能将其工作进行调整,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岗位暂时无法继续工作,紫澜门酒店依法对张雪衡的工作适当调整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张雪衡旷工为由解除与张雪衡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张雪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工资损失的问题。张雪衡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其工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张雪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雪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