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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魏子艳、谭靖、李运芝与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野文杰、一审被告孟庆勇、勃利县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子艳,谭靖,李运芝,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野文杰,孟庆勇,勃利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8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子艳。委托代理人:张成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靖。委托代理人:张成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运芝。委托代理人:张成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注销登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野文杰。一审被告:孟庆勇。一审被告:勃利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魏子艳、谭靖、李运芝因与被申请人勃利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野文杰、一审被告孟庆勇、勃利县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民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魏子艳、谭靖、李运芝主张三建公司已经被注销登记。经本院核实,三建公司的主管单位勃利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向勃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注销三建公司企业资格及企业债权债务清算的报告》的文件。勃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该文件于2013年12月26日注销了三建公司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关于“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本案中,已注销登记的三建公司工商档案中载明注销登记后的三建公司没有义务继受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程序。如魏子艳、谭靖、李运芝认为三建公司的主管单位勃利镇政府未依法清算损害了魏子艳、谭靖、李运芝的合法权益,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玲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