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瑞和申请执行杨建壮、人保财产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瑞和,杨建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文瑞和,男。被执行人杨建壮,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产险公司)。申请人文瑞和申请执行杨建壮、人保财产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介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瑞和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