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任文鹏、张辽飞、刘彩霞、高云云、马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任文鹏,张辽飞,刘彩霞,高云云,马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4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地址:神木县。负责人李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行职工。被告任文鹏,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辽飞,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彩霞,女,1988年12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张辽飞之妻。被告高云云,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马林芳,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高云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被告任文鹏、张辽飞、刘彩霞、高云云、马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提供不出被告任文鹏、张辽飞、刘彩霞、高云云、马林芳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起诉。诉讼费4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