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105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金梅与孔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梅,孔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05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闫金梅,女,汉族,197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孔志国,男,汉族,1977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本院在执行闫金梅与孔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孔志国履行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七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魏执字第010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志国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以北、朝阳路以西西城新天地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志国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以北、朝阳路以西西城新天地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