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天华与游泳 游忠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华,游泳,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华,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生,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游泳,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游忠,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生,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陈天华与被执行人游泳、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执2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游泳、游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游泳名下无银行存款,汽车,其名下仅在位于泸县福集镇石鸭滩街村有一套80余平方米的住房(查封)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游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汽车,其名下位于泸县福集镇玉龙路208号住房5套存在抵押,已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另据游泳陈述,其在泸州中院起诉了王波,已判决游泳胜诉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到时可依法参与分配,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2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游泳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2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斌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