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冯永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冯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睦州大道4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67242。法定代表人王英潮。被执行人冯永光,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3月31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00676号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永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奥迪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时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