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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兆发、李宝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发,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发,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兆发与李宝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