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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82号原告:张玉英,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张玉英与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