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82号原告:张玉英,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张玉英与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