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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被执行人谢某,男。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93号。截止2016年5月9日,被执行人谢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谭某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谢某自愿从2016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谭某900元直至付清10025元(含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为止,谭某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