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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5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5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胜利街光明路南。被执行人马永军,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凉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永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永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02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