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倪亚军与被告丹凤县房产管理局、被告丹凤县恒大绿地物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军,丹凤县房产管理局,丹凤县恒大绿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58号原告:倪亚军,男,1976年出生,住陕西省。被告:丹凤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钰晗,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凤县恒大绿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丹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魁,男,住陕西省。原告倪亚军与被告丹凤县房产管理局、被告丹凤县恒大绿地物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倪亚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倪亚军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