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春娣与汤晓隆、凌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005号申请人孙春娣与被执行人汤晓隆、凌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永祥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1394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237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晓隆、凌丹现下落不明,本院到两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两被执行人除汤晓隆名下的房屋被本院查封拍卖外,两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本院查封并布控,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无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把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0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