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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宏明与林江河、陈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明,林江河,陈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78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明,男,195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江河,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松林,男,197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宏明与林江河、陈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江河、陈松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江河、陈松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