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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黄信息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信息,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4415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军船头村东三巷**号。曾因犯放火罪被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信息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信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黄信息窜到汕尾市区金湖花园附近时,见被害人许某一边走路一边接听手机经过该处,被告人黄信息即乘其不备抢走许某一部“苹果”6PLUS型手机,当被告人黄信息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归案,赃物已追缴归还被害人许某。经物价鉴定,“苹果”6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信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信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信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信息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信息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赃物及指认现场相片》、《抓获经过》、《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6)00047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手提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汕价认鉴(2016)68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17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信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信息曾因犯放火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信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信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信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