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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88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6月7日生,蒙古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文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