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晓锋与李强、晏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锋,李强,晏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994号原告王晓锋,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晏艳,女,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5003003XK,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李强、晏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晓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强、晏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锋撤回对李强、晏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王晓锋负担。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