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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宗奇、杜天海与杜义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宗奇,杜天海,杜义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宗奇,男,生于1960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丹,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天海,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蒲宗武,南部县升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义焕,男,生于1963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杜丕千,南部县升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何宗奇、杜天海因与被上诉人杜义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宗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宗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宗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元由上诉人何宗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伟审 判 员  雷发军代理审判员  何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叶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