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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美丽,女,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本息31383.48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申请执行费3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美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美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