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艺琼与陈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琼,陈瑞荣,刘艺琼,陈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031号原告:刘艺琼,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瑞荣,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刘艺琼与被告陈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10月21日,刘艺琼以原被告约定产生纠纷由陈瑞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瑞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艺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刘艺琼负担。审 判 长 庄玉燕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人民陪审员 彭金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