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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黄云军、陈金莲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黄云军,陈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薛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云军。被执行人陈金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黄云军、陈金莲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4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执681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胥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