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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行申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龙弟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龙弟,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龙弟,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姚亚萍(系何龙弟之妻),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唐丽娜,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何龙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龙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明,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在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对何龙弟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何龙弟陈述:当日下午15点多,何龙弟一人到奉贤区金汇镇新强村XXX号XXX室无名理发店后,店里面一个女的让他到里面去“敲大背”,然后何龙弟就跟着她到里面的房子里,进去的时候那家理发店另一个女的说“‘敲大背’是100元”;进去后,何龙弟自己把外裤脱掉,那个女的也自己把内裤脱掉了,把裙子撩了起来,接着那个女的就开始用手摸何龙弟的生殖器,就在这个时候民警过来检查了。何龙弟还自述:知道“敲大背”就是和女的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店里另一个女的说“敲大背”是100元,他们都知道的,也是同意的;何龙弟不认识要和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女的。询问笔录中载明“已当面向何龙弟宣读过,经其确认表示与其所说相符”,何龙弟对询问笔录系其本人签字按印无异议。后何龙弟称被申请人直接打印所有文件未宣读就让其签字按印,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另在辨认笔录中何龙弟辨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经查为付云春。在被申请人对付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付云春也陈述了其与何龙弟欲发生性关系时民警过来检查的事实。被申请人亦认定付云春有卖淫行为对付云春也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付云春对其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根据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检查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说明、对何龙弟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付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对王红军、钱明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何龙弟于2014年10月11日在奉贤区金汇镇新强村XXX号一无名理发店内与付云春谈妥嫖资、欲发生性关系时被当场查获的事实。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何龙弟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在对何龙弟进行了事先告知后,根据上述规定对何龙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并无不当。何龙弟向本院提供的材料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判决驳回何龙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何龙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龙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