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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惠洪与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杨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洪,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杨正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199号原告:郑惠洪,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鹏、郑坚生,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丰南路**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正君,系该厂总经理。被告:杨正君,系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投资人。原告郑惠洪诉被告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杨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