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惠洪与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杨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洪,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杨正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199号原告:郑惠洪,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鹏、郑坚生,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丰南路**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正君,系该厂总经理。被告:杨正君,系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投资人。原告郑惠洪诉被告中山市川狼五金制品厂、杨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