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冯改强申请执行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改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冯改强,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冯改强申请执行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283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