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智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2493号原告:深圳市鸿智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邦深电子厂房一栋A座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腾,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王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鸿智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鸿智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72,917.9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彩盒等包装材料,自2014年12月起被告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截止2016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72,917.97元。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欠款的付款期限最晚于2016年3月底届满,故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辩称:根据被告方的记载,被告的欠款金额为457,484.95元。对原告陈述的付款期限无异议。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表示认可被告陈述的欠款金额,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7,484.95元。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被告欠��457,484.95元的事实已有一致意见,被告亦认可原告所述的付款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智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7,484.95元;二、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智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457,484.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由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