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财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廖淑华与祝道德,冯光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淑华,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郑小凡,冯光辉,重庆名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499号申请人:廖淑华,女,汉族,1943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中。被申请人:徐建中,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祝道德,男,汉族,1954年12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妮,女,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小凡,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冯光辉,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名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礼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淑华与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郑小凡、冯光辉、重庆名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淑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郑小凡、冯光辉、重庆名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6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郑小凡、冯光辉、重庆名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62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惠如琴[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