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项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57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乐,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农民,住怀远县。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月28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项乐驾驶“皖C×××××”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Y093线五岔村路段道路西侧路外倒车时,将其儿子即被害人项某撞伤,造成项某受伤后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项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项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项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项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项乐驾驶“皖C×××××”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Y093线五岔村路段道路西侧路外倒车时,将其儿子即被害人项某撞伤,造成项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表检验报告检验:项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项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项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项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6]第00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项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项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项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