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代秀某与刘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秀某,刘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代秀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刘顺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代秀某与被执行人刘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湘102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秀某实现了部分债权,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暂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3执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 曹 钦审判员 :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