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金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417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机构代码:74514073-7。法定代表人:李慧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松,鹿寨县雒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云,男,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陈金翠,女,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斌(系被告儿子),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鹿寨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丽人民陪审员 :黄登保人民陪审员 :陆梅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罗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