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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冀喜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更394号罪犯冀喜斌,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乌中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冀喜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冀喜斌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又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新刑减(假)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冀喜斌的刑罚自2013年12月5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罪犯冀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冀喜斌于2014年7月24日,2016年1月22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共计2次;2014年1月21日、4月15日、7月14日、11月18日,2015年9月21日获得季度表扬共计5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冀喜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冀喜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5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伟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