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凌玉琼与田琪林,艾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玉琼,田琪林,艾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396号之一原告:凌玉琼,女,1975年3年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田琪林,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艾明明,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凌玉琼与被告田琪林、艾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凌玉琼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玉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玉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玉琼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张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