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执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吴升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吴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民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吴升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湖商外初字第000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升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升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升高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升高(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9×××4��钞的存款人民币15040717.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春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子腾 关注公众号“”